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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筹备期间产生的债务,该如何处理?--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问题]

张三、李四和王五三人是多年的好友,张三有一定资金实力,李四具有丰富的销售经验和渠道,王五拥有管理经验和战略眼光。三人经过一番商讨,决定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准备大干一场。

三人签署了合作协议,约定张三负责公司的筹备事宜,李四和王五将筹备所需的资金支付给张三,由张三负责对外签订合同、租赁场地、采购设备等。由于公司尚未成立,张三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支付了部分采购费用。公司成立后,由于资金紧张,没有及时支付后续采购费用。供应商要求张三和公司共同承担后续费用。张三认为这是为了公司经营而签订的合同,并且货物实际由公司使用,不同意由自己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了争议。

[律师分析]

一、供应商有权要求张三支付后续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述争议中,张三以自己名义与供应商签订了合同,供应商有权要求张三承担责任。这既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则。

二、供应商无权要求公司和张三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供应商有权要求张三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并没有赋予供应商同时要求公司承担责任的权利。此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供应商要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合同依据。

如果公司认可张三签订的合同,供应商能否要求公司承担责任呢?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公司认可张三所签合同的情况下,供应商可以要求公司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供应商仍然只能选择公司或者张三一方承担责任,而不是要求二者共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