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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学法丨超经营范围签订的合同未必无效--东友律师
发布时间: 2019-09-23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案情:

小辛今年9岁,他的妈妈为了加强他的英语成绩,给他报名参加了某公司的暑期英语培训班,报名当日交纳了培训费20000元,小辛也参加了当日的英语培训。放学后,小辛向妈妈反映学习效果不好,不想继续参加培训。第二天,小辛妈妈与该公司人员交涉,要求退还剩余课时的培训费,遭到公司方拒绝。

小辛妈妈以小辛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公司起诉,要求确认教育培训合同无效,并返还剩余的培训费用。

原告主张的理由是,根据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被告并无教育行政机关批准的教育培训的资质,自身没有开办补习课程的资格,因此被告超范围经营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双方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

那么,此种情况下,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还是无效?

律师观点:

的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要求举办特定民办学校需经有关部门审批备案,《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也都对超范围经营规定了处罚措施,但这些规定都属于行政管理型规定,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原告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订立的教育培训合同有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