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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是公司,其名下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该怎么办?--孙芷芯
发布时间: 2020-07-02来源: 东友头条号 浏览:
 
李某与吉林某矿业公司发生纠纷,于2017年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拿到胜诉判决申请了强制执行,随后查封了公司名下的矿,但是由于当地政策原因采矿证迟迟未下发,导致采矿权不能实现,法院以不具有执行价值为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来,李某了解到公司已经不经营且对外还有债务,公司现任股东为杨某和张某,夫妻关系,发起人股东为天津两公司,且天津两公司的股东发现为杨某以及杨某父亲,发起人股东现已退出,李某调查公司的工商底档后发现公司注册时资金认缴,现公司已经资不抵债,那这种情况下,李某的债权如何实现?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1、另行起诉追加天津两公司及公司现任股东为被执行人

2、执行移送破产。